道路交通安全法_道路交通安全法90条怎么处罚

       好久不见了,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不太熟悉,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准备的,让我们一起来探索其中的奥秘吧。

1.道路交通安全法42条

2.什么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章总则

4.道路交通安全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

6.交通法哪年颁布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_道路交通安全法90条怎么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42条

       法律主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49条是关于机动车载人及客运机动车载货的限制规定。本条规定的“机动车”既包括客运机动车辆,也包括货运机动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上都标有该辆机动车核定的载人数量,如果超出这个数量,机动车就会负荷过重,造成车身不稳,载货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什么是道路交通安全法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是针对违章停车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为: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该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必须在规定的地点之内,停放车辆,车辆的停放不能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章总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辆和驾驶员、道路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提高交通效率的法律。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主观:

       法谚有云:徒法不足以自行,但是制定出良好的法律是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前提。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利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以下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尊重人的生命,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警察、医院的救治义务,尽可能地保护事故伤者的生命安全。一是规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者,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协助(第70条第1款);二是规定交通警察赶赴事故现场处理,应当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第72条第1款);三是规定医院应当及时抢救伤者,不得因抢救费用问题而拖延救治(第75条)。二、实行事故现场的快速处理。一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70条第2款);二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行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第70条第3款)。三、取消责任认定,重证据收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73条)。四、改革交通事故赔偿的救济途径。除自行协商、向保险公司索赔外,不再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而是规定对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74条)。五、路外事故,有法可循。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也要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予以办理(第77条)。六、重新定义了交通事故的概念,扩大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围。与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道路交通事故定义相比,新定义有了明显变化:第一,交通事故不仅可由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第二,交通事故的定义和含义基本与国际接轨。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体现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提高通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的必要手段;也是规范执法行为,捍卫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强有力的武器。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

       道路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活动过程中,能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状态。交通安全意味着人或物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是可以接受的;若这种可能性超过了可接受的水平,即为不安全。道路交通系统作为动态的开放系统,其安全既受系统内部因素的制约,又受系统外部环境的干扰,并与人、车辆及道路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系统内任何因素的不可靠、不平衡、不稳定,都可能导致冲突与矛盾,产生不安全因素或不安全状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交通法哪年颁布的?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员

       第一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道路交通状况

       第四章道路交通法规

       第一节总则

       第二节机动车交通规则

       第三节非机动车交通规则

       第四节。行人及乘客交通规例

       第五节高速公路特别规定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财产安全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其他合法权益,提高交通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义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七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员

       第一节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的产地;

       (三)机动车出厂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发给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动车上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悬挂其他号牌。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和监督。

       第十条经批准注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但对于由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制造的机动车,该车型新车在出厂时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取得检验合格证,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或者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没收、扣押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机动车作为抵押物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对已登记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应当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地点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和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为机动车检验收费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制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注销登记。

       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准上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喷涂标志图案,并按照要求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或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或者与其类似的标志、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警示灯。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拼装机动车或者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性的;

       (二)改变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码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尺寸、质量、制动器、风铃和夜间反光器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证条件;考试合格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核发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能够达到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证要求,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的,可以向中国颁发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和驾驶培训班实行资质管理,其中拖拉机驾驶专业培训学校和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进行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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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的法律法规有哪

       交通法是在2003年10月28日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浙江政务服务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法律主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 》。这是 处理交通事故 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对 道路交通事故 的现场处理的责任认定、罚款、调解、损害赔偿等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是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 中的最高位阶的法律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这是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在 发生交通事故 后,判断道路交通事故成因,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条例规定了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为应该遵守的交通法规,该条例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细化。 三、《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规定》。这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程序方面的依据,由公安部发布,地位低于前两部法律法规,但该规定对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现场处置、责任认定、处罚、赔偿调解、简易程序等作了详尽的规定,具有非常强的可操作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好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